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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法工委】《以案说法》总第10期: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附最高法新规六大问答

                           

发布者:深圳市山东商会宣传部       发布时间:2023/1/5      点击率: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版权声明:本文仅供学习交流, 著作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修改或删除。



家庭本是温情的归属

却有人伤害着最亲近的家人

家暴只有0次与无数次

有法律“撑腰”

对家暴说“不”



     【案情介绍】

       陈女士(化名)与汪先生(化名)系夫妻关系,两人长期未共同生活。汪先生因犯罪入狱20年,其间陈女士独自抚养女儿、照顾公婆。

       刑满释放后,汪先生多次上门向陈女士索要钱款,并对陈女士谩骂、恐吓,有时还会殴打。

       2022年7月19日,两人因家庭纠纷引发矛盾,陈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

       虽然两人的离婚案件还未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称闵行法院)正式立案,但为维护自身及家人的人身安全,陈女士向闵行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并提交公安机关接报回执单及相关视频材料。

       视频中,汪先生对陈女士大声喊叫,将其逼至墙角,并掐住陈女士的脖子对其进行殴打。

     【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经审查,闵行法院认为,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

       本案中,汪先生入狱服刑多年,在此期间,陈女士独自承担起抚养女儿、照顾公婆的家庭重任,汪先生出狱后理应怀感恩之心回归家庭,尽到作为一名丈夫、父亲、儿子应尽的责任。然而,自汪先生出狱后不久,其与陈女士即因琐事多次争吵,进而演化为对陈女士进行威胁、殴打。

       法院认为,陈女士有遭受家庭暴力危险的情形,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汪先生对申请人陈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汪先生骚扰、接触申请人陈女士。



     【法官:最高法新规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家庭暴力这一法律话题备受公众关注。2022年8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

     《规定》施行当日,闵行法院签发该院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切实保护家暴受害者。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创设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从法律层面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的创设性规定,被称为申请人的“护身符”,被申请人的“紧箍咒”,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发挥重要作用。

      作为“升级版”,《规定》进一步明晰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推动实务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

      1. 保护范围更加宽泛

     《规定》第三条扩充列举了家庭暴力行为,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

      本案中,汪先生对陈女士实施的殴打、恐吓、威胁、骚扰等行为,均系《反家庭暴力法》及《规定》所禁止的家庭暴力行为,给陈女士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不良影响,致使其身心不能处于安宁的状态,存在一定现实和将来的危险性。

       2. 保护措施更加多样

     《规定》第十条将《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细化为: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增加的保护措施更符合信息时代以及侵权手段多样化、复杂化的现实情况,更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切身权益。

       3. 保护目的更加明确

     《规定》进一步突出了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的立法目的。《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足可见法律对人格权保护的重视。《规定》无论是将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行为明确为家庭暴力行为,抑或是将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明确为保护措施,都进一步体现了对自然人人格权保护的重视。

      本案中,陈女士与汪先生分居生活,汪先生不仅有上门殴打陈女士的行为,还对陈女士进行威胁、骚扰,造成其精神压力,及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可有效保护陈女士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4. 审查方式更加灵活

      人民法院处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审限为72小时,情况紧急的为24小时。常规谈话、听证费时费力,且多要面对被申请人不到场的局面。随着异步庭审、在线诉讼等新技术普及运用,庭审、谈话、听证的方式日趋多元化。《规定》第七条与《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相适应,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在线诉讼平台、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询问被申请人,审查方式及审查流程大大简化,更有利于案件事实查明。

      【《规定》六大问答】

       1.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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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该条规定分两款,第一款规定了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情形。“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既包含已发生家庭暴力的结果,也包含家庭暴力正在进行或将要进行。不唯结果论,体现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立法初衷及价值取向,不仅是一种事后的救济手段,更要发挥其对家庭暴力的预防作用,彰显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制度目的。

       第二款明确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以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为前提。本条规定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立案、审查、执行独立于其他诉讼,有利于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作用。

       2. 谁能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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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当然属于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但考虑到家庭生活的特殊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庭暴力的代为申请进行了规定。

       司法实践中,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外,仍然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受害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导致无法自行申请。因此,《规定》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充,在《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代为申请人范围的基础上增加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保障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体现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3. 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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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界定,将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认定为家庭暴力。

       因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除上述行为以外的一些家庭成员之间的侵害形式。本次司法解释仍然通过列举的方式,将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行为认定为家庭暴力,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进一步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值得指出的是,《规定》所补充列举的家暴形式,更注重精神层面,体现出立法的人文关怀。

        4. 认定家庭暴力需要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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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第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司法实践中,很多家庭冲突并未发展到公安机关介入的程度,因此并未留下此类证据可以证明家庭暴力的发生。从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年3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所受理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来看,有60%的案件,申请人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申请。

       考虑到家庭生活的私密性和家庭暴力行为的多样性,《规定》对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形式及证据标准均进行了优化。

       首先,将《反家庭暴力法》所规定的证据进行细化,加入了多种证据形式作为补充,便于当事人收集提供证据,同时设定兜底条款,降低认定家庭暴力的门槛。

       其次,将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作为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依据,放宽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

       最后,第五条对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进行规定,以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中的主动性,切实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5. 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哪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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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第十条: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种保护性措施,其范围一般与施暴者所采取的家庭暴力行为相对应。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以及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规定》对上述条文中的“其他措施”进行扩充解释,将大家俗称的“网络轰炸”纳入保护性措施,并对施暴者的限制范围进行升级,在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间建立一道“隔离墙”。

       6.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哪些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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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第十二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依法以民事裁定方式作出的一种法律文书,对于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为提高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威慑力,加强其对受害者的保护力度,《规定》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所构成的犯罪进行明确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附:本期文章选编者简介

       王庆社,山东泰安人,法学本科、研究生分别毕业于山东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商律师事务所(总部)合伙人,深圳市山东商会法工委主任,具有10年法院工作经历。

       主要执业领域:1、公司诉讼等重大民商事争议;2、公司治理与运营(含公司法律顾问、公司合规、股权治理);3、公司投融资、并购、重组;4、刑事业务。

       联系方式:执业机构:华商律师事务所,电话:136 8686 1872 (微信同号),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21-2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