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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法工委】《以案说法》总第11期:开学啦~回到校园的孩子应该注意什么?

                           

发布者:深圳市山东商会宣传部       发布时间:2023/3/2      点击率:

       文章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版权声明:本文仅供学习交流, 著作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修改或删除。

      昨天,全市中小学开学返校。孩子们重新投入到校园学习生活中。对于那些已经有多年校园生活经验的大孩子,学校和家长除了紧盯他们的学习之外,安全教育和管理都做好了吗?根据我国法律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同于幼儿园小朋友和低年级的“小豆包”,这些大孩子对危险行为有一定认知能力,如果在校园行为莽撞受了伤,也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一份责任。
      “大孩子”出现人身伤害的几率更大
       上初一的浩然今天早早上学去了。怕孩子在家几个月懈怠了,父母在开学前半个月就跟浩然念叨学校的事,叮嘱一些注意事项,唯独在学校应该注意哪些安全问题没怎么提过。对此,父亲杨先生信心满满地说:“上了这么多年学,什么不知道啊。”
       对于高年级的小学生和中学生,很多家长都会觉得孩子大了,自己能分辨一些危险了,对孩子在校的安全问题,也不会像小时候那么挂心了。但是,在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校园人身伤害纠纷中,在校受伤的反而是这些让大人更放心的大孩子占了绝大多数。
       幼儿园的小朋友和一二年级小学生年龄小,老师对他们的安全特别上心,管得也会格外严,就怕孩子出现意外。而大孩子对事物的认识、环境的判断、行为的危险性具备了一定的辨别、注意、预见和避免能力,老师也不会再像对待小孩那样事无巨细地管束。尤其是在课间休息和体育课,大孩子有相对更多的“自由”,进行的体育活动也更具难度,因此大孩子比幼童在校出现人身伤害的几率更大。

案例一 在学校水房打水摔倒磕伤牙


       五年级学生晨晨下午课间休息时去学校水房打水,回到班里后就哭个不停。在班内巡查卫生的班主任一番安抚,晨晨才说出,自己在水房打水时摔倒了,磕伤了牙。老师帮晨晨收拾好书包,在放学时当面向家长叙述了事发经过。经就医检查,晨晨共3颗前牙受损,断掉的门牙今后还要再做植牙治疗。
       学校楼道里的监控录像显示,事发时,晨晨在饮水台附近蹦蹦跳跳,突然摔倒在地。晨晨的父母质疑,学校饮水台附近有水,才造成孩子摔倒,将学校告上法庭索赔。学校觉得挺冤,认为老师根据课间管理制度,已经告诫学生不要跑跳、拥挤、不做危险动作,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法院审理认为,晨晨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学校关于不得在楼道内蹦跳、跑闹的规定,对于在饮水台附近蹦跳摔倒受伤的后果,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而学校在饮水台处并未设置警示标语,地上也没放置防滑地垫,也有过错,对晨晨的摔伤承担30%责任。

案例二 操场摔倒受伤学校承担全责


      同样是学生在学校摔倒受伤,另一起案件的判赔比例却大不相同。
      6岁女孩萌萌是小学一年级的新生,刚入学的第7天就发生了意外。上午课间休息时,萌萌在学校操场上摔倒,她没敢告诉老师和同学,自己回班继续上课。晚上放学回家后,萌萌抹着眼泪说自己膝盖疼,父母这才发现孩子一直在发烧。父母带着萌萌辗转几家医院就诊,不仅做了手术,还在半年多的时间里先后5次住院治疗。
      事发时,没有老师看到萌萌在操场上是如何摔伤的,学校也没有及时发现萌萌的伤情并予以处置。在法庭上,学校没有否认这一事实,只是强调孩子是自己摔倒的。学校在学生入学时已经进行了安全教育,要求他们在校期间注意安全,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责任。
      法院认为,萌萌是不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学校自称进行了必要的入学安全教育,但是萌萌是入学仅7天的一年级学生,学校应对其进行必要的管理。学校所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职责。因此,法院判定学校对萌萌的伤情承担全部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4万余元。
       8岁为界,受伤后举证责任不相同
       两起纠纷一对比,都是孩子自己摔倒,怎么一个学校承担全责,一个则是学生承担主要责任呢?这与孩子的年龄和相应的举证责任有直接关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样都是未成年人在校受到人身损害,《民法典》对于受伤害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责任认定上进行了分别规定,区别主要体现在举证责任上。
       8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伤害的,法律规定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而8周岁以上的大孩子遭受人身损害,则需要学生和监护人说明、举证教育机构在事件中存在哪些过错,教育机构才会承担对应的侵权责任。
       另外,“大孩子”对于一般的危险行为及其后果,具备了一定的认知和预见能力,比如不能追跑打闹、不要翻越围栏这些规矩都是从入学就开始教育的。如果仍然去做了一些应当知道存在危险的行为,那么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需要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前文中的两起案例,看似都是孩子摔倒受伤,但是一个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没能证明尽到职责,所以全赔。而另一个是大孩子,虽然学校也有一定的过错,但他自己没有遵守学校要求,跑跳摔倒,承担了主要责任。

       安全制度落实别打折
     “随时灌输安全教育”“老师在课间随时观察学生活动情况”“及时制止、教育发现学生不安全行为”……从很多校园人身伤害纠纷中都能看出,被告学校对于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有着完善的规章制度。然而,当伤害事故发生时,这些制度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落实,学校也因此被认定存在过错,承担了相应责任。
       六年级女生潼潼一天在吃完午饭后,和几名同学在教室里玩“躲猫猫”。为了不被同学抓到,潼潼登上窗台,躲在窗帘后面,哪承想突然就从打开的窗户掉出去,从4楼直接跌进楼下花坛。这次事故导致潼潼身体多处骨折以及内脏出血,最终构成六级伤残。
       事发时,学校安排了值班老师在各班巡视,值班老师自称叮嘱了学生们在座位上自习,不许打闹,注意安全,但在学生们玩“躲猫猫”的一段时间里,老师却没有发现、制止。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教室的窗户没有必要的防护措施,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是导致潼潼坠落的主要原因。此外,事发时段值班老师未曾发现学生们游戏藏身处潜在的危险性。因此,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主要责任。
       潼潼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攀爬窗户的危险性应有一定的认识,但她未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在玩游戏时攀爬窗户最终坠落受伤,自身也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学校赔偿潼潼40余万元。

      京小槌提示:

      大孩子要有责任意识

       对于“大孩子”来讲,一定要让他们提高自己的责任意识,明确知道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了。这是家庭教育中不容忽视的问题。但是很多家长认为,学校是封闭环境,家长不在身边,学校就要承担起对孩子的监护职责,孩子出了任何问题都是学校的错。这是一个误区,学校承担的只是教育、管理职责。

     “大孩子”活泼好动,身体发育得更好,与之年龄相对应的体育活动也更具挑战和风险。作为孩子的第一责任人,家长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孩子的安全责任教育。只有家庭和学校形成教育合力,让孩子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形成双保险,才能确保孩子们平平安安地度过校园学习生活。


        附:本期文章选编者简介


       王庆社,山东泰安人,法学本科、研究生分别毕业于山东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商律师事务所(总部)合伙人,深圳市山东商会法工委主任,具有10年法院工作经历。


       主要执业领域:1、公司诉讼等重大民商事争议;2、公司治理与运营(含公司法律顾问、公司合规、股权治理);3、公司投融资、并购、重组;4、刑事业务。


       联系方式:执业机构:华商律师事务所,电话:136 8686 1872 (微信同号),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21-2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