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法工委】《以案说法》总第2期—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有效证据的3个要点

                           

发布者:深圳市山东商会宣传部       发布时间:2022/9/8      点击率:

文章来源:桐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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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是集语音、短信、支付、游戏等功能于一体的掌上通讯工具,大家用微信打车、购物,甚至是借钱、谈生意,微信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诉讼中,微信聊天记录也常常被作为证据提交。今年1月至7月,桐庐法院科技城法庭共审结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88件,其中以短信和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有92件(有17件仅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占31.94%。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被篡改、伪造,并不必然被法院采信,一起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2012年至2013年期间,邓女士向王老板购买茶叶、茶具等产品,总计赊账两万多元。2021年,王老板在整理账目时发现邓女士至今也未支付所赊货款,便向邓女士讨要。由于事隔多年,邓女士一口咬定自己没在王老板那买过东西,不愿支付货款。无奈之下,王老板只能起诉到桐庐法院,要求邓女士支付拖欠的货款。      

为了证明双方的买卖关系确实存在,王老板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开庭的时候,邓女士不认可该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法官当即要求王老板展示微信聊天记录的原件,王老板却表示手机里的原始记录已经被清理,无法提供。由于王老板无法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最终法院对此微信聊天记录不予采信。好在王老板提交证据时,一同提交了当初交易时的提货清单和收款收据,能够证明邓女士欠付货款的数额,法院据此支持了王老板的诉请。    

【案例二】李老板是开针织厂的,与张老板素有业务往来。2021年,李老板对账后发现张老板还有20多万元的货款没有付清,便通过微信向张老板讨要,张老板在微信回复说:“还欠6、7万,没有20多万那么多。”由于双方账目出入太大,根本谈不拢,李老板只能起诉到桐庐法院。      

为了打赢官司,李老板向法院提交了与张老板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可没想到的是,开庭时,张老板直接否认了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怀疑微信聊天记录是虚构的。为了证明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李老板拿出手机,当庭演示了微信聊天记录中双方的微信号、微信头像以及原始的微信聊天记录并播放了语音。当法官问张老板该微信账号是否是其所有时,张老板只能承认。面对确凿的证据,张老板最终和李老板达成了调解协议,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款付清。      

如何让微信聊天记录成为诉讼证据呢?请注意以下方面       

一、如何保存和固定微信聊天证据?       

1.妥善保管原始载体。养成备份聊天记录的好习惯,如果手机换新或者存储空间不够了,可以提前在计算机上备份一份聊天记录。       

2.视情况使用“腾讯电子签”功能。近期,微信官方推出了名为“腾讯电子签”的小程序,主要用于管理各种收据、签订租房合同等。通过该小程序签订电子合同,签约过程和结果都会通过区块链技术全程固定保存,最大程度消除了被篡改的可能性,也避免了证据丢失问题,确保了证据的安全。       

二、开庭前如何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的副本?       

1.提交双方个人信息界面。个人信息界面包括微信头像、昵称、微信号、地区等信息,可以帮助判断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      

 2.微信聊天记录提供完整。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必须完整不间断,不能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语音要转化成文字,视频要用光盘等存储设备保存。       

三、开庭时如何向法官和对方当事人展示证据原件?       

根据法官要求,使用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的设备登录微信,展示双方个人信息界面验证身份,展示聊天内容证明证据真实性,对语音、视频、图片、转账信息等内容打开展示。此举是为了确保演示身份和内容的真实性。      很多当事人以为即使自己不小心清空了微信聊天记录,腾讯公司也能恢复或者提供备份,但事实上腾讯公司无法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只能自己为“不小心”的行为买单!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电子支付记录等,均属于电子证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当事人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要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记录。

法官在此提醒,电子数据并不意味着打印出来,或者手机截图之后,大家就可以放心“删记录”了。电子证据作为新型的证据形式,相对传统的证据来说可篡改性比较大,因此,如果想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要注意三点:第一,一定要提供原始载体;第二,要证实微信聊天的对方就是案件对方当事人,即要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第三,原始载体上的聊天记录应当保证完整性,不能随意选择删除,否则完整性将被质疑,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

附:本期文章选编者简介

王庆社,山东泰安人,法学本科、研究生分别毕业于山东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商律师事务所(总部)合伙人,深圳市山东商会法工委主任,具有10年法院工作经历。

主要执业领域:1、公司诉讼等重大民商事争议;2、公司治理与运营(含公司法律顾问、公司合规、股权治理);3、公司投融资、并购、重组;4、刑事业务。

联系方式:执业机构:华商律师事务所,电话:136 8686 1872 (微信同号),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21-25层。